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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緩刑的種類有哪些?

我國緩刑的種類有哪些?

緩刑是指對罪犯先行宣告犯罪,但暫時不實施處罰行為的一種法律執行方式。緩刑在案件審理判決中被運用的情況很多,所適用得到範圍也有所不同。根據不同的標準和形式,比如緩刑的刑種、緩刑的內容、相應的法律後果等,緩刑分為不同的種類。下面小編就針對“我國緩刑的種類有哪些?”這一問題給大家帶來相關解答。

一、我國緩刑的種類有哪些?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根據不同標準,可以對緩刑作出不同的分類,其中主要有以下四種分類方式:

(1)根據可以宣告緩刑的刑種的不同,可以將緩刑分為自由刑緩刑、罰金刑緩刑和附加刑緩刑。

(2)根據暫緩的具體內容的不同,可以將緩刑分為緩宣告的緩刑和緩執行的緩刑。其中,緩宣告的緩刑又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在對犯罪人應當受到的刑罰處罰已經作出裁量後再暫緩宣告刑罰,另一種是還沒有對犯罪人應當受到的刑罰處罰作出裁量便暫緩宣告刑罰;

(3)根據緩刑法律後果的不同,可以將緩刑分為導致原判決喪失效力的緩刑和導致原判刑罰不再執行的緩刑。

(4)根據在緩刑考察期間對被緩刑人是否設置考察事項和特定義務,可以分為普通緩刑、附考驗期的緩刑和附完成公共利益勞動義務的緩刑。

二、哪些情形應當撤銷緩刑

(一)再犯新罪。這裏的新罪,是相對於已判之罪而言的,它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過失犯罪,既包括同種之罪也包括異種之罪。只要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間再犯新罪,就應當依法撤銷緩刑,對新罪和原判之罪實行數罪併罰。關於發現新罪的時間,刑法未作規定。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發現新罪,當然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罪與已判決之罪實行數罪併罰。如果在緩刑考驗期滿以後才發現新罪,是否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罪併罰呢?對此,1985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判嚴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案(三)》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執行原判刑罰,是以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不再犯罪為條件的,如果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即便該犯罪是在考驗期滿後才發現,只要尚未超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應當撤銷緩刑。

(二)發現漏罪。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説明犯罪分子隱瞞了部分罪行,沒有認罪服法和真誠悔罪,應當依法撤銷緩刑,對漏罪和原判之罪實行數罪併罰。

(三)嚴重違法。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也應當依法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我們能夠了解到緩刑根據不同的標準有不同的種類,緩刑有一定的考察期,當罪犯在這個期限內再次犯罪或出現嚴重違法行為時,司法部門有權對緩刑進行撤回,對罪犯進行重新審判。大家如果對緩刑這一法律問題還有其它疑問,歡迎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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