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列席醫療過錯鑑定聽證會如何規定?
一、法官列席醫療過錯鑑定聽證會如何規定?
聽證會由辦案的司法鑑定人主持。醫患雙方都要到場,提交書面材料並充分陳述各自主張。聽證會一般情況下只舉行一次。
聽證會後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是醫療糾紛案件中最主要的證據。因為一般情況下法官不允許重新鑑定,所以,參加並準備好聽證會內容,是當事人參與決定司法鑑定意見的幾乎唯一的機會。
是否具備撰寫聽證詞及參加聽證會的能力,也是衡量律師是否具備辦理醫療糾紛案件能力的最主要標準。
法院技術科選定鑑定機構後,會將鑑定材料移送鑑定機構,鑑定機構接到鑑定材料後通過審查決定是否受理。鑑定機構決定受理後,在鑑定前會組織醫患雙方聽證會,由醫患雙方提交材料陳述各自意見。
根據相關規定,醫療過錯司法鑑定原則上應當舉行聽證會,除非人民法院不主張舉行。
醫療過錯鑑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損害賠償民事案件的過程中,依據職權或應患者任何一方的申請,委託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患者方所訴醫療損害結果與醫療方過錯有無因果關係等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評定和判斷,從而為訴訟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學依據而進行的一項科學訴訟活動。
二、醫療過錯賠償計算公式
1、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 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6、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7、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9、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10、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11、精神損害撫卹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根據法律規定,鑑定機構決定受理後,在鑑定前會組織醫患雙方聽證會,由醫患雙方提交材料陳述各自意見,得出醫療過錯鑑定的結果。
日常生活中,如果發生醫療糾紛後,患者及其家屬與醫療機構通過協商,共同委託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則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到當地的衞生行政部門辦理醫療事故鑑定的手續。到達醫學會後,需要填寫相關的表格、證明相互身份的證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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