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滿後還會構成累犯嗎
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時候,行為人第二次犯罪的會被認定構成累犯。但要是之前第一次犯罪的時候,被同時宣告了緩刑的話。緩刑期滿後還會構成累犯嗎?不少人對這個問題都不是很清楚,接下來,本站小編就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緩刑期滿後還會構成累犯嗎
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之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情形。
累犯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和後罪應當判處的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二)後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之內。
(三)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前罪和後罪有一個是過失犯罪,或者前後兩罪都是過失犯罪,不能構成累犯。
二、累犯的刑法適用是怎樣的
修訂前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三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從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來説,只要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超過三年,再犯罪也不構成累犯。
修訂後刑法第六十五條,將修訂前刑法規定的三年修改為“五年”,即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就構成累犯,應當予以從重處罰。
單純從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上比較,時間越長對被告人越不利。因此,《解釋》規定,前罪判處的刑罰已經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否構成累犯,適用修訂前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1997年10月1日以後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否構成累犯,適用修訂後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
通常要是緩刑期滿後,一般就視為原判刑罰不再執行,此時與假釋考驗期滿後產生的法律後果是不同的。而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行為人再次犯罪的,那麼也是不能認定為累犯的。如果大家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知識,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的相關欄目進行深入瞭解,同時還能就你的具體問題,諮詢我們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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