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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緩刑後能構成累犯嗎

有期徒刑緩刑後能構成累犯嗎

中國是一個法治社會,有期徒刑緩刑和累犯這兩個詞可能大多數人都不陌生,都在電視上、雜誌報刊上看到過,但是,大多數人都會問,有期徒刑緩刑後能構成累犯嗎,相信大家都不是很清楚,小編今天就好好的給大家普一下法。

首先我們瞭解一下有期徒刑緩刑和累犯的概念。

一、什麼是有期徒刑緩刑

1、通俗的説:

緩刑就是將應當執行的有期徒刑暫緩執行。

對於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來説,在規定的緩刑期期間沒有對社會造成新的危害的,緩刑期間過後不再執行原判的有期徒刑。

例如判1年緩刑1年,就是判決後,在監外緩刑一年,一年後,如果沒有發生新的危害則不用坐牢了。

2、從法律上具體講:

緩刑,就是對於判處某種剝奪自由的刑罰的犯罪分子,遵守一定的條件的情況下,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過去有的判決不宣告刑罰,卻只宣告“緩刑×年”,這是不正確的.因為緩刑不是獨立的刑種,而是屬於刑罰的一種制度,它的特點是,在判刑的同時宣告暫不執行,但在一定條件下保持執行的可能性.所以,又叫做附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罰。

二、什麼是累犯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三、有期徒刑緩刑後能構成累犯嗎

根據我國刑法通説和司法實踐的通行做法,已滿十八週歲的人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緩刑考驗期滿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不構成累犯。其主要理由是,緩刑只是附條件的不執行原判的刑罰,因此,緩刑考驗期滿後,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了,而不是刑罰已經執行完畢,故不符合累犯的成立條件。

綜上所述,就目前中國的法律條例來説,對於有期徒刑緩刑後能構成累犯嗎這個問題,顯然是不能構成的,至於在將來的法律裏面,會不會改變現在這一條,那都是以後的事情了。也希望你們在做什麼事情之前多考慮一下法律後果,不要讓自己受到法律的判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隨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