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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有立功應該怎樣辦理

一、緩刑期間有立功應該怎樣辦理

緩刑期間有立功應該怎樣辦理

如果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由考察機關(一般是所在地的派出所)報請法院申請減刑。但緩刑並不嚴格約束罪犯的自由,所以在執行過程中,緩刑很少有減刑的,同時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三條 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的罪犯,一般不適用減刑。

前款規定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同時應依法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一年。

二、重大立功表現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辦案機關對自然災害中有突出表現的、對國家有重大貢獻的、捨己為人的、發明創造的,我國的人民法院進行審核。減輕對違法人員的處罰,結合犯罪人員的立功表現進行辦理。犯罪人員也應積極的配合案件的調查。

標籤:緩刑 辦理 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