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玩忽職守罪客觀因素有什麼?
一、構成玩忽職守罪客觀因素有什麼?
(1)必須有違反國家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玩忽職守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2)必須具有因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所謂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損失。物質性損失一般是指人身傷亡和公私財物的重大損失,是確認玩忽職守犯罪行為的重要依據;非物質性損失是指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聲譽等。
(3)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這是確定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錯綜複雜,有直接原因,也有間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領導者的責任,也有直接責任人員的過失行為。
構成本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則是指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有必然因果聯繫的行為,否則,一般不構成玩忽職守罪,而是屬於一般工作上的錯誤問題,應由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二、玩忽職守罪的司法認定是怎樣的?
玩忽職守罪與工作失誤的界限
因工作失誤往往也會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在這一點上與本罪相同之處。但兩者有嚴格的區別:
1、客觀行為特徵不同。工作失誤,行為人是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而玩忽職守罪則表現為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
2、導致發生危害結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誤,是由於制度不完善,一些具體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於國家工作人員文化水平不高,業務素質較差,缺乏工作經驗,因而計劃不周,措施不當,方法不對,以致在積極工作中發生錯誤,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而玩忽職守罪,則是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對工作極端不負責任等行為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玩忽職守罪的客觀因素包括客觀要件的客體表現,認定玩忽職守罪,要考慮玩忽職守和工作失誤之間的差別,玩忽職守罪是刑事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而工作失誤只是過失行為,國家機構的工作人員對工作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財產受損失的構成玩忽職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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