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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是什麼意思,刑事罰金如何執行

罰金是什麼意思 刑事罰金如何執行

罰金屬於刑事處罰附加刑中的一種,同時也是財產刑中比較重要的一種。而法官在對罪犯判處了罰金之後,那跟着就是對罰金執行的問題了。不過此時大家知道刑事罰金如何執行嗎?在執行的過程中又涉及到哪些問題呢?請一起在下文在進行了解吧。

一、罰金是什麼意思

罰金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我國現行刑法改變過去片面強調生命刑和自由刑的立法傾向,擴大了罰金刑適用範圍,這是立法上的重大進步。但是現行刑法、刑事訴訟法在罰金刑的執行及執行檢察監督等方面規定過於原則,實踐中操作困難,導致空判現象嚴重等問題。為了強化罰金刑刑罰效果,解決罰金刑執行難、檢察監督難的問題,現就我國罰金制度的現狀、執行制度、檢察監督制度等方面作一膚淺探討。

二、刑事罰金如何執行

我國刑法大量規定了罰金刑,罰金刑適用率高達40%以上,從山東省某縣法院2007年審理的刑事案件看,全年共判決刑事案件273件464人,適用罰金刑的 110件222人,總金額2,187,800元,未執行完畢的34件76人,金額為1,209,000元,佔總金額的55.26%。可見,罰金刑執行問題不容忽視。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罰金刑執行對象財產狀況不明確,造成執行盲目性

一是我國刑訴法沒有賦予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財產狀況的調查權,以致立案偵查後,司法機關不會着手調查行為人財產狀況。案件移送法院,法官對被告人財產範圍一無所知,給法院裁量和執行罰金刑造成極大的盲目性。二是根據刑法罪責自負原則,判處罰金只能以被告人個人合法財產承擔,但是個人財產與家庭共有財產往往混為一體,難以準確區分出犯罪分子的個人財產,這給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增加了難度。

2、罰金刑確定的罰金數額不平衡,影響刑罰效果

根據刑法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根據犯罪情節。但是由於社會成員貧富懸殊,罪犯財產多寡不同,適用罰金刑不可能完全平等,審判機關在判處罰金刑時如果不考慮罪犯財產狀況,會出現以下情況:一是罰金數額相對於罪犯經濟承受能力過多,罪犯無能力交納而使罰金刑不能執行;二是罰金數額相對罪犯經濟承受能力過少,罪犯得不到經濟懲罰的痛苦起不到判處罰金的作用,有些罪犯甚至有繳納能力而故意想方設法逃避。在目前尚無制度約束的情況下,導致罰金刑執行的隨意性,許多判決成為一紙空文,根本沒有進入執行程序而不了了之,影響了罰金刑的刑罰作用。

3、罰金刑執行部門不明確,責任無法落實

我國刑訴法規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含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法律文書,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審判人員應當移送執行。但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罰金刑執行部門,特別是對隨時追繳、異地執行的罰金由誰負責執行、執行經費如何解決、移交執行機構執行的有關程序等均無明文規定。司法實踐中這項工作主要由刑事審判庭負責代為完成,而刑事審判人員主要任務是履行審判職能,沒有足夠的時間和能力,也沒有相應的執行措施去保證罰金刑的執行,致使罰金刑執行工作形同虛設。

4、罰金刑執行程序和強制措施不明確,導致無法強制執行

我國現行刑法對罰金刑執行難確實採取了補救措施,但對於執行罰金的程序以及不繳納罰金如何制裁,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司法解釋也未作進一步闡釋和完善,因此,現行刑法只片面強調了擴大罰金刑適用範圍,卻忽視了罰金刑有效執行的保證,致使罰金刑執行工作無法可依而陷入困境。

5、罰金刑執行檢察監督不到位

現行法律以及司法解釋沒有規定檢察機關如何對罰金刑執行進行監督,加之監所檢察部門人員少,工作量大,法院又沒有規定罰金刑執行的程序和執行部門,所以各地檢察機關均未很好地開展這項工作,使罰金刑執行工作處於無監督狀態。

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實踐中,罰金刑與沒收財產一般是不能同時做出的,但要是針對不同的犯罪,做出罰金和沒收財產的話,那就是可以的。要是大家在罰金的執行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標籤:罰金 執行 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