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執行機關是誰,誰來執行罰金處罰?
對於刑事處罰,總會有一定的機關來負責具體的執行,最常見的就是對人身刑的執行了,通常是由監獄管理部門來執行的。那麼對於罰金刑,大家知道具體的執行機關是誰嗎?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罰金執行機關是誰
1、罰金的執行主體是第一審人民法院
根據刑法第五十三條和刑訴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對不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其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指明瞭罰金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即一審法院執行。這就明確了罰金的執行主體是第一審人民法院。
2、罰金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執行
雖然法律明文規定罰金由人民法院執行,但是在具體執行中卻沒有明文規定應由法院的哪個部門來執行。現在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樣,有的由刑庭執行,有的由執行庭執行,有的由司法警察執行。由刑庭執行,違背了人民法院審執分離的原則,由執行庭執行於法無據。這裏筆者認為應該由司法警察執行。理由是,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第七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第(六)項,參與對判決、裁定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或沒收活動,(七)項執行死刑;(八)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也就是説人民法院機構中能夠執行刑罰的只有司法警察。
另外,作為(八)項它既是一個衝實性條款,指導司法警察根據法律規定履行職責,同時,也是適應形式發展和隨着法律制度的完善,不斷拓寬司法警察職責的彈性條款,以上規定來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一節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的職責中,就不包括刑罰的執行,只是對刑事判決,裁定中民事部分的執行。所以按照立法原則的精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應當包括執行罰金。
二、單處罰金的情形有哪些
犯罪情節較輕,適用單處罰金不致再危害社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單處罰金:
1、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2、犯罪時不滿18週歲的;
3、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的;
4、偶犯或者初犯;
5、被脅迫參加犯罪的;
6、全部退贓並有悔罪表現的;
7、其他可以依法單處罰金的情形。
通過上文的分析介紹,我們知道對於刑事處罰中的罰金刑,按照規定一般是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來執行的,但是通常會委託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門代為具體執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諮詢一下本站的在線律師,讓專業律師幫助你分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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