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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組織賣淫罪從犯辯護詞交給誰?

協助組織賣淫罪從犯辯護詞交給誰?

一、協助組織賣淫罪從犯辯護詞交給誰?

協助組織賣淫罪從犯辯護詞交給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組織行為直接作用於賣淫人員的賣淫行為,賣淫行為服從於或者依賴於組織行為,因為賣淫人員進行的賣淫活動由組織者直接指揮、管理、分派;而協助組織賣淫,其協助的對象是組織者而非賣淫人員,也就是説,協助者與賣淫人員賣淫行為間無直接關係,協助者無權直接指揮、管理或分派賣淫人員進行賣淫活動,賣淫活動對協助行為也不存在服從或依賴關係。

二、協助組織賣淫罪與組織賣淫罪從犯的區別是怎樣的?

協助組織賣淫與組織賣淫從犯在整個組織賣淫活動中均處於從屬地位,兩者在定罪上如何區分存在許多爭議,區分的關鍵點是行為人是否實施了“組織行為”,只要其實施了組織行為則在組織賣淫罪範圍內考量。此組織行為不等同於但包含共同犯罪中“組織犯”的概念,組織賣淫共同犯罪中也可能存在組織犯,但僅在組織賣淫罪中區分主、從犯時體現組織犯的意義。

組織行為的着眼點在於“管理”與“控制”,即是否對賣淫人員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等管理手段從而達到了控制其人身、財產、行為等方面的目的。

組織賣淫行為的實施對象是賣淫人員。

組織行為直接作用於賣淫人員的賣淫行為,賣淫行為服從於或者依賴於組織行為,因為賣淫人員進行的賣淫活動由組織者直接指揮、管理、分派;而協助組織賣淫,其協助的對象是組織者而非賣淫人員,也就是説,協助者與賣淫人員賣淫行為間無直接關係,協助者無權直接指揮、管理或分派賣淫人員進行賣淫活動,賣淫活動對協助行為也不存在服從或依賴關係。

目前我們國家對於協助組織賣淫這樣的一種行為是有非常明確的犯罪規定的,通常狀況之下如果是存在這種犯罪行為的話,首先是需要由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的。並且在偵查過程當中如果採取了強制性措施,那麼就可以委託律師來辦理相關的事項,當然律師在訴訟階段可以提交辯護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