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組織賣淫辯護的要點是什麼
一、協助組織賣淫辯護的要點是什麼
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屆分
1、介紹賣淫罪與介紹嫖娼行為的區別
介紹賣淫罪的行為人往往是基於事先其與賣淫人員的約定而介紹他人進行賣淫活動。
2、如何區分介紹賣淫的一般違法行為和介紹賣淫罪
結合法律規定綜合考慮行為人的行為,若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介紹賣淫的一般違法行為,則已構成介紹賣淫罪。
3、如何區分組織賣淫罪與協助組織賣淫罪
協助組織賣淫行為可以理解為組織賣淫行為的幫助犯,幫助犯不實施主行為。就組織賣淫罪而言,幫助所實施的行為不能是組織行為,否則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論處。
二、對“情節嚴重”的認定
1、協助組織賣淫罪中“情節嚴重”的認定
對於協助組織賣淫罪中“情節嚴重”的認定,不能將人次作為量刑的唯一標準,應當結合案情、綜合考慮各種因素進行認定。
2、容留賣淫三人次是否應當認定為容留賣淫罪的“情節嚴重”
《解答》關於三人次屬於“情節嚴重”的規定不應機械適用,且《解答》現已廢止,“情節嚴重”的認定應當綜合考慮各種情況。
三、特殊犯罪形式的定罪處刑
1、通過互聯網發佈賣淫信息行為的定性
互聯網具有傳播信息面大,可接受信息人員眾多,人數不確定的特點,達到 “情節嚴重”程度。
2、組織男性從事同性性交易,是否構成組織賣淫罪
賣淫應當包括以營利為目的,與不特定同性從事性交易的行為。
3、明知他人在出租房內從事賣淫活動仍出租房屋的行為,如何定性
明知他人在出租房內從事賣淫活動仍出租房屋的行為,應認定為容留賣淫罪
國家現行階段為了建設文明和諧社會,對於賣淫的行為採取了嚴厲的打擊,並且將賣淫的罪行處罰也加重了。賣淫行為是一般是有着一整條黑色產業帶,對於這條產業帶給社會帶來的嚴重的危害性,一般在處理該類案件的時候,都是按照從重處罰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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