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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竄犯罪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流竄犯罪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一、流竄犯罪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流竄犯罪司法解釋是沒有確切的規定的,我國《刑法》對流竄作案怎麼處罰並沒有規定,一般是依據犯罪分子觸犯的具有罪名和犯罪情節進行處罰,如果流竄作案涉及數罪的,適用數罪併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流竄作案的特徵是什麼?

1、侵財型犯罪居多,基本佔到流竄作案犯罪數的一半。

在侵財型犯罪中,其中詐騙犯罪和盜竊犯罪佔主流。“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侵財犯罪作為傳統犯罪形式,在流竄犯罪中表現比較明顯。流竄詐騙中,通過統計分析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發現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以高額回報為誘餌詐騙錢財。

2、侵犯人身權利案例所佔比例不小,達到26%。

以外地人非法傳銷活動引發的非法拘禁案,一直居高不下。三年來,轄區共處理該類犯罪8件43人。非法傳銷活動參加者租住在的居民樓或城中村中,欺騙無辜的人員來“聽課”加入傳銷組織,如果不從,輕則好言相勸不讓離開,重則遭受腳踢拳打,往往在逃跑時發生摔傷等嚴重後果。由於涉案人員均系外來人員,住所不固定,辦案時一般採取拘留、逮捕等嚴厲的強制措施,法院判處後交付執行。

3、侵財犯罪人數、案件連年上升。

在當代的社會,我們國家關於不同的犯罪罪名都是有明確的犯罪構成要件量刑方面的規定的,但是實際上在司法實踐過程當中,有一類犯罪行為是屬於流竄作案,主要就是其中在財產類型的犯罪行為當中,關於這類型犯罪並沒有作出統一的規定,需要根據具體犯罪罪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