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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我國是一個納税制度比較嚴苛的國家,所以在我國每個公民都需要交納很多的税費,如果發現偷税、漏税、逃税的話是要進行處罰的,那麼偷税罪司法解釋是怎樣的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瞭解吧。

偷税罪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司法解釋規定了不以年度為納税期限的其他納税人,其偷税比例的計算是以行為人最後一次偷税行為發生前一年各税種偷税數額與該年度應納税總額的比例。筆者以為,這樣的納税人其偷税所在的應税經濟行為都是獨立的,在此種計算模式下,將毫不相干的應税經濟行為牽涉在一起,加大了應納税額,使偷税比例大大下降,甚至可能使一個原本構成犯罪的偷税行為,合理地逃避了刑法的制裁,刑法的權威性再一次受到削弱。

對於納税義務存續期間不足1個納税年度的納税人,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比例,司法解釋規定:按照各種偷税總額與實際發生納税義務期間應當繳納税款總額的比例確定。由於納税義務存續時間短,即使偷税數額較小,應納税額相對較少,其偷税數額佔應納税總額的比例也較高,在偷税數額相同且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其受到的刑罰制裁,將會比納税義務存續1年以上的納税人更嚴厲,刑法的公平性得不到體現。

(二)應納税額的涵蓋時間應以偷税行為起止日期為準

應納税額不僅影響某一偷税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而且還影響着對此行為的量刑,不同税種其應納税額的確定也各不相同,因此,正確確定應納税額的大小,有很大的司法實踐意義。應納税額的計算應遵循以下幾個條件:第一,税法的依據。對於不同的税種,税法都規定了不同的應納税額計算方法,税法的規定是我們司法實踐中計算納税人應納税額的基礎。第二,遵循刑法理論,不可將納税人的一個連續完整的偷税行為片面地分割開來。刑法上的偷税行為是一個完整的法律行為,不能簡單地等同於事實中的自然偷税行為,它可能只是一個自然偷税行為,也可以由幾個自然偷税行為組成。從税法理論上講,納税人取得了應納收入或發生了應税行為都應當立即向國家納税,行為人在一項應税經濟行為中偷税就為一次偷税行為,在數項應税經濟行為中均偷税就為數次偷税。第三,遵循公平歸責、不枉不縱原則。行為人只對也必須對自己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承擔責任,無法定理由既不可加重也不可減輕。納税人只能也必須對自己的偷税行為承擔責任,不能因其他未偷税行為而減輕罪責。納税義務的產生、應納税額的計算,其前提是應税行為的發生。應納税額只能是納税人偷税所屬的那個應税經濟行為的應納税額。對於應納税額的計算,應將偷税行為起止期間數個自然偷税行為視為一個整體,將每個偷税所屬的應税經濟行為的應納税額相加,其總和即為我們所要的作為偷税罪定罪量刑的“應納税額”。

當然,以偷税行為起止期間作為應納税額涵蓋時間,牽涉到企業所得税的計算問題,由於企業所得税是以年度為納税期限,以實際偷税行為起止期間確定應納税額,所得税的應納額確定成為困難。但是,我國目前對企業所得税的收繳實行分月或分季預交,年終結清的徵收辦法,況且,對所得税税前列支的費用和成本的計算,會計法及相關税收法規均有明確的規定,每個應税經濟行為均能核算出是否產生利潤的,完全可以計算出偷税行為起止期間的所得税應納税額的。因此,應納税額涵蓋時間應以偷税行為起止期間較為客觀合理,既能反映偷税行為人偷税的客觀實害,又能體現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充分體現了我國刑法所堅持的主客觀相結合的原則,不但有利於保護我國的税收徵管秩序,而且體現了刑法對偷税罪懲治的威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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