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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司法解釋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累犯的司法解釋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累犯的司法解釋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二、什麼是累犯?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累犯具有以下特徵:

是一種再犯罪的事實

累犯在客觀上表現為再次犯罪(一般累犯兩次必須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則沒有要求),具有再犯罪的事實。犯罪人如果沒有再次犯罪,就無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構成的事實前提。累犯雖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它和再犯還是有所不

預防累犯漫畫同的。再犯,又稱為重新犯罪,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義上説,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種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嚴重者。狹義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為一種再犯罪的情形,它與前科具有一定的聯繫。前科是指曾被法院認定有罪並被判處刑罰的情形。凡是曾被法院依法定罪並被判處刑罰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為前提。當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卻未必都是累犯,應當加以注意。

是一種犯罪人的類型

刑法上的累犯,經歷了一個從注重犯罪特徵到注重犯罪人特徵的轉變。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為的特徵,以刑事古典學派的客觀主義作為其理論基礎。此後,隨着刑事實證學派的興起,開始了從犯罪行為向犯罪人的轉變,由此出現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為重點的累犯概念。現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強調犯罪人的人身特徵,將累犯視為人身危險性較大的一種犯罪人類型。應當指出,雖然都是犯罪人類型,累犯與慣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學上,累犯與慣犯往往相提並論,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學上,兩者具有明顯區分。慣犯是在審判之前的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反覆多次地實施某一犯罪,這些反覆實施的犯罪是未經處理的。因此,慣犯往往被作為一種犯罪類型,在罪數理論中討論。累犯並非像慣犯那樣,是審判前同一犯罪之關係,而是前後兩個犯罪之關係。累犯一般都是作為量刑制度加以規定,是一種特殊的犯罪人類型。

是一種從重處罰的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經被判處刑罰後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較為嚴重的人身危險性。各國刑法都對累犯予以從重處罰,因此累犯是一種從重處罰的刑罰制度。

首先小編在這裏給大家介紹的是我們國家關於哪方面的具體法律規定,也就是説在什麼情況下才會構成累犯,其次就是累犯,它是一種我們國家,犯罪人的類型,而且是一種從重處罰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