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的司法解釋是?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屬於犯罪的一種形態。犯罪未遂應當負刑事責任。犯罪未遂的危害性大於犯罪預備小於犯罪既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特別需要注意的是:
1.在進行了犯罪準備,而後放棄了着手實行的,應當認定為中止犯。例如,甲某準備了毒藥殺害其夫,因為害怕而沒有敢下毒,後來放棄殺人念頭,把毒藥扔掉。因為尚未着手就自動放棄犯罪,屬於在預備過程的中止。
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在進行了犯罪準備,沒有着手實行的情況下,因為情況有變,主動撤退,但未放棄犯罪意圖的,不是中止。例如甲乙二人預謀盜竊某銀行,在白天“踩點”之後,晚上前來行動。發現銀行有很多人在加班,不便下手,便撤走打算改日再來行竊。這屬於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因為犯罪人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並未放棄犯罪意圖。應當認定為犯罪預備。再例如,考試題:甲某攜匕首赴乙家殺乙途中,因肚子疼痛難忍而回家,屬於犯罪撤退,成立預備犯。
3.即使客觀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自認為能夠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自動停止的,也是自動中止。例如甲某使用過期失效的農藥(本人不知過期失效)投放到乙某杯中,意圖殺乙。後改主意,在乙某喝水之前將杯中水倒掉。雖然因為農藥已經失效,客觀上不可能完成犯罪(殺害乙某),但甲某並不知道,在自認為能完成犯罪的情況下放棄犯罪的,可成立犯罪中止。
4.在客觀上能夠完成犯罪,但行為人自認為出現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夠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而撤離的,屬於犯罪撤退,不成立犯罪中止。
二、《刑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未遂有以下特徵:
(一)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着手不是犯罪行為的起點,而是犯罪的實行行為的起點。着手標誌着犯罪行為進入了實行階段,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實行行為,而且着手本身就是實行行為的一部分。着手標誌着預備階段已經結束,但着手不是預備階段的終點,因為許多犯罪在預備行為實施終了後,由於某種原因還沒有着手實行犯罪。
(二)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相區別的基本標誌。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終違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觀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認為不可能既遂從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在犯罪未遂的情況下,行為人希望發生危害結果的意志並沒有改變與放棄;之所以沒有發生行為人所追求的結果,並非由於行為人放棄犯意,而是某種原因使得行為人追求的結果沒有發生;這種原因違背了行為人的本意,與其犯罪意志相沖突。
犯罪未遂的上述三個特徵使得其分別與犯罪預備、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相區別;只有同時符合上述三個特徵的,才能成立犯罪未遂。
上述能容已經清楚地描述了關於犯罪未遂的司法解釋內容,犯罪未遂就是已經着手實行犯罪,但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對於犯罪未遂的犯人,按照規定是可以比照犯罪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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