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賣淫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一、介紹賣淫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介紹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這裏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單個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紹對象的數量和介紹次數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
介紹,是指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勾通撮合,使他人賣淫活動得以實現的行為。實踐中,介紹的方式多表現為雙向介紹,如將賣淫者引見給嫖客,或將嫖客領到賣淫者住處當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單向介紹,如單純地向賣淫者提供信息,由賣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介紹他人賣淫行為的,都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並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
二、介紹賣淫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為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應予以立案。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七十八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2、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3、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
4、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儘管介紹賣淫罪的罪狀規定中沒有情節限制,但並不是所有的介紹賣淫的行為均可以構成本罪。對於那些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的,依法不宜作為犯罪處理,但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
提供偽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一、提供偽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提供偽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如下: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為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境證件包括准許出境和入境的護照、簽證等。偽造...
-
投毒罪可以假釋嗎,投毒罪的認定方法有哪些
一、投毒罪可以假釋嗎投毒行為構成犯罪的,如果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假釋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
-
新刑法對失火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新刑法對失火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新刑法對失火罪既遂的處罰標準如下:失火罪既遂,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
-
簽訂合同的過程中造成損失才算詐騙罪嗎?
一、簽訂合同的過程中造成損失才算詐騙罪嗎?並不是造成損失才算詐騙罪,合同詐騙並不需要一方受損失,另一方受益才可以進行定罪處罰。只要具有合同詐騙行為的,人民法院有權行使審判權進行定罪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