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防衞過當罪過形式與認定是什麼?
一、假想防衞過當罪過形式與認定是什麼?
假想防衞過當罪過形式是過失。
所謂假想防衞過當,是指不存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但行為人誤以為(假想)存在,並對該假想侵害實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反擊,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
二、假想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是什麼?
假想防衞過當,是行為人誤認為存在正當防衞的前提事實,即“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並在此基礎上進行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防衞行為的情形。這種場合,由於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且“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因此,肯定不是刑法上所允許的作為排除社會危害性事由的正當防衞,而是刑法所不允許的侵害行為。這是確定無疑的。只是,成立刑法上的犯罪,除了具有侵害行為、造成危害結果之外,還要求行為人在引起該結果時,主觀上必須有罪過即故意或者過失,否則不成立犯罪。因此,在處理假想防衞過當的時候,首要的問題就是,如何確定假想防衞過當場合下的行為人的罪過形式。對此,中外學者眾説紛紜、莫衷一是,主要有如下觀點:
(一)故意説
認為假想防衞過當的重心在於防衞過當,由於行為人對反擊行為超過防衞限度這一點有認識,因此,成立故意犯。如我國有學者認為:“假想防衞過當的行為人在主觀心理狀態上可能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行為人直接追求的目標不僅僅是把假想不法侵害行為有效地制止住,而是要消滅不法侵害的來源,採取過當的防衞措施;另一種是行為人放任對對方合法權益的損害,不管假想不法侵害行為的性質、強度以及危害結果等,不考慮防衞限度。前者表現為犯罪的直接故意,後者表現為犯罪的間接故意。假想防衞過當的行為人在心理狀態上發生了變化,由不具有違法性的特徵而變為具有違法性的特徵,這樣,較之於假想防衞,假想防衞過當就引起了案件性質和法律後果的變化,一種是故意使意外事件變為故意犯罪,實現了罪與非罪的轉變;一種是使過失犯罪變為故意犯罪,實現了犯罪性質的變化。
簡言之,在這種觀點看來,假想防衞的場合,行為人本應只成立過失犯或者意外事件,但由於其中摻雜的防衞過當行為中,存在行為人有意而為的情形,使得整個假想防衞過當行為的性質發生了變化,從過失犯和.意外事件轉化成了故意犯。
(二)過失説
認為假想防衞過當的重心在於行為人對作為防衞行為起因的緊急不法侵害存在誤認,本質上是假想防衞,因此,構成過失犯。如我國有學者認為,防衞過當以正當防衞為前提,即防衞過當是正當防衞的過當,不是所有的防衞行為的過當。假想防衞由於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實際存在的不法侵害行為而發生的,缺乏正當防衞的前提條件,所以不是正當防衞,也就談不上防衞過當了,更無所謂“假想防衞過當”。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司法實踐中,只認定“假想防衞”,便於統一理論認識和實踐操作。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可能對具體的防衞行為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如果説已經面臨着不法侵害,並且在必要的幅度範圍之內採取了正當的防衞,那麼就是不屬於一種違法犯罪行為,但是如果是屬於假想防衞的話,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這是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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