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人必須具備的條件是哪些
一、鑑定人必須具備的條件是哪些
1、專業知識條件
鑑定人是較高層次的專家,必須具備與之相應的專業知識,這是司法鑑定人必備的首要條件。司法鑑定人必須是對自己從事的學科的專業知識經過系統的學習,理論基礎紮實,應用技術熟練。一般須具備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以上的學歷,本專業以外的必須經過系統的專業培訓。
2、鑑定實踐能力條件
鑑定實踐能力是指司法鑑定人具備獨自解決本學科範圍內有關鑑定問題的能力,是鑑定人開展鑑定活動的基礎。對鑑定人實踐能力的評斷,主要是考察其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經歷、成就或辦理本專業案件的數量、質量能夠達到規定的要求。
3、法學知識條件
司法鑑定活動是在訴訟活動中進行的,許多鑑定業務與法律聯繫密切,鑑定人同時又是訴訟參與人,因此必須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所做的鑑定結論才能符合法律要求,才能嚴格履行鑑定人的職責。主要應當掌握訴訟法學、刑法學、民法學、經濟法學、證據法學等與鑑定業務緊密相關的法學知識。
4、專業技術職務條件
司法鑑定工作是一項特殊的、高層次的專業技術工作,鑑定人是以專家身份審核與提供證據、參加訴訟活動,必須具備較高的技術職稱,才能與其任務、地位、水平和身份相稱。不同專業的鑑定人職稱標準不同。
同時應當明確,有的鑑定人雖在司法部門工作,但他們是技術幹部而非司法幹部或公務人員。
5、思想品德條件
鑑定人必須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我國法律中雖然並沒有英美法系中對品格證據的相關規定,但是鑑定人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思想作風和工作作風,是保證鑑定結論客觀、公正的前提。
二、被告不做司法鑑定怎麼辦
可以進行重新鑑定。一方要做司法鑑定,另外一方不同意的,視作鑑定結果對不同意的一方不利。依照對不同意方不利的結果判決。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司法鑑定機構接受鑑定委託,應當要求委託人出具鑑定委託書,提供委託人的身份證明,並提供委託鑑定事項所需的鑑定材料。委託人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要求出具委託書。
本通則所指鑑定材料包括檢材和鑑定資料。檢材是指與鑑定事項有關的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鑑定資料是指存在於各種載體上與鑑定事項有關的記錄。
鑑定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名稱、委託鑑定的事項、鑑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鑑定要求等內容。
委託鑑定事項屬於重新鑑定的,應當在委託書中註明。
由於鑑定工作所涉及的行業和領域不同,司法鑑定人的條件也存在着各自的差異。只有具備以上基本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才可以申請司法鑑定人的職業資格。
司法鑑定人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執業證書制度。在已實施司法鑑定人職業資格制度的領域內,未取得相應司法鑑定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相應的司法鑑定活動。在已實施司法鑑定人職業資格制度的領域外,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其他組織等委託,臨時聘請從事特定事項的司法鑑定人員為專聘司法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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