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必須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一、代位繼承必須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代位繼承發生的原因只有一個,即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由繼承人的子女代替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繼承權參加繼承活動,稱為代位繼承。這是一種法定的繼承方式,《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由此,代位繼承應具備以下條件:
1、 代位繼承發生的原因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2、 能作為被代位繼承人的只能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他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無權成為被代位的繼承人;
3、 代位繼承人為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親屬,擬製血親也可代位繼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六條“被繼承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4、 《繼承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或母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因此,他們無權要求與被代位人處於同一順序的其他法定繼承人平分遺產,即有兩個或以上的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父或母的一份,不能按人頭參與平分繼承遣產。
二、不適用代位繼承的情形
1、旁系親屬和姻親不適用代位繼承。旁系親屬不適用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兄弟姐妹中一人或數人先於其死亡,在被繼承人死亡仍留有兄弟姐妹的情況下,已亡兄弟姐妹的子女不得通過代位繼承而與被繼承人生活的兄弟姐妹共同繼承。姻親不得代位繼承是指在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且被繼承人留有子女的情況下,已亡的繼承人的配偶不能代替繼承死亡配偶父母的遺產。
如允許旁系晚輩親屬和姻親代位繼承則勢必出現以下兩種情況:與被繼承人處於二親等親屬關係的已亡兄弟姐妹的子女和處於二親等親屬關係的被繼承人的遺產,與被繼承人沒有血緣關係的女婿和被繼承人子女共同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前一種情況不符合我國根據血緣關係的遠近決定繼承順序,也不符合羣眾的心理。後一種情況更不符合我國現階段的羣眾生活習慣。因此,旁系親屬和姻親不適用代位繼承,否則被繼承人遺產就會分散,被繼承人意志得不到保護,合法繼承人利益受到侵害。
2、遺囑繼承也不適用代位繼承。遺囑繼承是根據被繼承人的遺囑指定進行的繼承。被繼承人立遺囑的目的,在於改變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或法定繼承人的份額。遺囑所指定繼承人或者是與被繼承人感情最深的人或者是年幼和其他缺乏生活來源的人,當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被繼承人立遺囑的意圖便不能實現,遺囑因之歸於無效,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的子女不能根據無效遺囑代替其亡父母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3、因謀害被繼承人或者其他原因被剝奪繼承權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其子女也不適宜代位繼承。由於此種情況複雜,在實踐中,針對特殊情況也可以採取一些補救措施,在被剝奪繼承權的繼承人死後留下未成年的子女,或者被剝奪繼承權的繼承人的子女長期與祖父母共同生活,並且贍養、照顧祖父母的情況下,如不允許孫子女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則勢必給未成年的孫子女生活帶來困難,也會影響到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間的關係,這對於維護家庭關係是不利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採取補救的辦法,如祖父母改變遺囑,或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被剝奪繼承權的繼承人的子女可以作依靠祖父母生活的人或在祖父母生前贍養過他們的人與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
代位繼承與轉繼承之間其實存在一定的相似之處,必然二者都是發生在法定繼承內。但是因為繼承人實際死亡時間段的不同,出現了兩種不同的繼承情況。其中,如果屬於代位繼承的話,則此時只能由繼承人的直系晚輩來繼承,此時即使是繼承人的養子女、繼子女(有撫養關係),也是可以代位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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