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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法律3.01W
破產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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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的要件主要有哪些

我國破產法對破產原因界定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所謂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經濟狀況。其內容包括:

(1)債務人明顯喪失清償能力,不能以財產、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償債務;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期限已經屆滿、債權人已提出清償要求的債務;

(3)債務人對全部或主要債務不能清償處於持續狀態;

(4)不能清償的債務不限於金錢債務。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現行破產法對於破產原因採取了兩種不同的立法態度,如對國有企業的破產僅規定了“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時導致清償不能作為破產原因,排除了因其他原因導致清償不能實行破產的可能性,這種立法既不科學,在實踐中也難以操作。對此,在《破產法(草案)》中將破產原因界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取消了“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虧損”的條件。

破產界限是法院裁定並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法律標準,但並非所有達到破產界限的企業均應被宣告破產。各國出於社會政策的需要,通常都規定不予宣告破產的某些特殊情形。

我國《企業破產法》第三條第2、3款規定:“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產:

(1)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

(2)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清償債務的。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整頓並且經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中止破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