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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必須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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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必須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仲裁協議必須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仲裁協議必須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1)當事人雙方必須具備合法的資格和能力
這是當事人從事包括訂立仲裁協議在內的民商事活動的前提。
(2)仲裁協議的形式必須合法
根據眾多的國際法公約和國內法,仲裁協議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3)仲裁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
這是構成仲裁協議有效性的一個實質性要件。
(4)仲裁協議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仲裁法》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