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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的自首確定必須要具備哪些條件?

一、單位犯罪的自首確定必須要具備哪些條件?

單位犯罪的自首確定必須要具備哪些條件?

1、自動投案。

即犯罪單位在實施犯罪之後至歸案之前,出於其集體的意志主動向有關機關或個人承認該單位實施了特定的犯罪,並自願置於有關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代犯罪事實,並最終接受司法機關的偵查、起訴和審判的行為。犯罪單位的投案行為必須要由其中的自然人來完成,因此有關自然人的投案行為是否成立犯罪單位的投案行為,應當考察該投案行為是否基於犯罪單位的集體意志、投案人是否代表犯罪單位投案。能夠代表犯罪單位投案意志的是參與單位犯罪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是經該單位授權委託並能代表犯罪單位投案意志的其他人,包括在單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他們的投案行為是成立單位自首的本質條件。

2、如實供述單位的罪行。

參與實施單位犯罪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身投案或者經授權委託並能代表單位投案意志的其他人代為自動投案後,必須要由其中的自然人實事求是、客觀、徹底的供述單位的全部罪行和其自身在其中所實施的罪行,有其他人一起參與的,還應當同時供述其他人的罪行,才能認定為自首。如實供述罪行反映了實施犯罪以後的單位和相關涉案人員悔罪的具體表現和犯罪以後對於犯罪的態度,對於犯罪人的處罰具有重要意義,為司法機關追究其罪行提供了客觀事實根據,並使整個刑事司法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符合自首制度的立法精神。

二、單位自首分為哪些情況?

單位自首分為三種情況:

一是集體研究後自動投案。犯罪單位經集體研究決定由能夠代表單位意志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動投案並如實交代單位所實施的全部罪行的,或者單位經集體決定委派其他自然人去投案並如實交代單位所實施的全部罪行的,應認定單位的自首。在此情況下,所有參與單位犯罪的自然人,只要能認同單位自首意志,隨時接受調查並如實交代個人參與單位犯罪事實的,均可同時認定為個人自首。

二是未經集體研究後自動投案。能夠代表單位意志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行決定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單位犯罪以及其個人全部犯罪事實的,應認定為單位自首和其個人自首。但是其他參與單位犯罪的人如沒有主動投案並如實交代自己罪行的人,則不能認定他們的個人自首。

三是個別投案。單位犯罪是由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共同實施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有人自行主動投案並如實交待單位犯罪及其個人參與單位犯罪事實的,只對該人認定自首。不能認定單位自首和其他參與單位犯罪決策和實施人的個人自首。同樣,不具有代表單位意志身份的或未參與單位犯罪的單位內部人舉報單位犯罪的,也不能認定單位自首。

綜合上面所説的,單位犯罪之後是可以選擇自首來減輕自己的罪行,一般在認定為自首時也要確定當事人是主動的投案,而且也是主動的供述單位和自己的罪行,所以,自首是救濟自己最好的方式,遵守法規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