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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二、涉嫌玩忽軍事職守罪有權委託辯護人嗎

1、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委託辯護人。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4)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5)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綜上所述,對於處在一些軍事方面的崗位的相關人員的話是要按照規定遵守好自己的崗位的相關規定的,如果有擅離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的的後果的話是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的,當然在日常生活中就算是處在普通崗位的工作人員也要遵守自己的工作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