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終身監禁哪個處罰比較重
一、死緩終身監禁哪個處罰比較重
死緩是比終身監禁的處罰輕一些的。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對貪污罪、受賄罪可以在判處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的規定,終身監禁是介於死刑立即執行與一般死緩之間的一種執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緩更為嚴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二、什麼是終身監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司法解釋中對於2015年10月31日以前實施貪污、受賄行為,罪行極其嚴重,根據修正前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不能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而根據修正後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可以罰當其罪的,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修正前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足以罰當其罪的,不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
"終身監禁"不是中國刑罰的種類。從《刑法修正案(九)》對終身監禁規定的立法技術上,明確了刑九規定的“終身監禁”不屬於新的刑罰種類而只是一種行刑方式或措施。
《刑法修正案(九)》在對終身監禁的立法技術上有三個方面的特點:
1、對刑法總則規定的刑罰種類未作修改,不將終身監禁作為新刑種。
2、《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後段)規定:“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在這裏,也沒有將終身監禁列入特大貪賄犯罪的法定刑。
3、在法條表述上體現終身監禁只是一種行刑方式。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這裏對終身監禁用的是“決定”而非“判處”,而且將其起始時點規定在死緩期滿減為無期徒刑之時,進一步表明立法者並非將終身監禁作為刑罰種類。
終身監禁是介於死刑立即執行,與死緩之間的,終身監禁的處罰,是沒有任何能夠改變該犯罪人員的刑罰期限的。而死緩還可以根據犯罪人員在緩刑的期限內的表現,申請對其進行減刑處理,在我國現在對於死刑的減少,一般都是有着可以減到無期徒刑的可能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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