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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沒有説緩刑是不是就沒有緩刑?

一、檢察院沒有説緩刑是不是就沒有緩刑?

檢察院沒有説緩刑是不是就沒有緩刑?

緩刑,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不執行所判刑罰的制度。如果在該期限內遵守了一定的條件,所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否則,仍然要執行所判刑罰。

緩刑為近代學派所倡導。該制度起源於英國的教士恩赦、司法暫緩、具結釋放,現代意義上的緩刑起源於美國。隨着近代學派的崛起,緩刑制度被推廣到了全世界。

緩刑制度的出現是為了糾正短期自由刑的弊端。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主要有以下幾點:

1)期限太短,既不能充分地展開教育、矯正,又使刑罰不具有相應的威懾力。因此難以實現刑罰特殊預防和個別預防的目的。

2)將受刑人和其他犯人關在一起,容易導致交叉感染,習得犯罪經驗和技術,強化犯罪意識,增大人身危險性。

3)受刑人多數是初犯,對他們來説,即使是短期自由刑,也會使他們喪失對拘禁的恐懼感,降低其自尊心,容易使他們成為累犯。

4)過多佔用監獄設施,成為行刑實務的負擔;對受刑人難以組織起來進行勞動,他們在服刑期間不能給社會創造財富,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

緩刑制度的優點:

緩刑制度有利於促使罪犯改惡從善。它能夠促使罪犯悔過,促使罪犯自新。由於緩刑沒有關押罪犯,有利於罪犯的再社會化,使其在社會上生活、工作,不至於出現監獄化後很難適應社會的狀況。緩刑制度被認為是現代刑法中“最富有促進機制的制度。”

緩刑適用於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中期和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另: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通常稱為“死緩”,是收監,注意區分。

緩刑只針對犯罪事實不嚴重,並且有悔過措施,其所判的刑期並不是很長的情況下才會有緩刑。檢察院的説法是不能夠作為判決證據的,一般來説只有法院的最後判決才能夠做出最後決斷。檢察院只會根據以往的案例來進行相關判斷,是否有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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