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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緩刑取決於檢察院還是法院?

一、判緩刑取決於檢察院還是法院?

判緩刑取決於檢察院還是法院?

1、判緩刑取決於法院,而不是檢察院,檢察院有檢察建議權,也有司法監督權,但司法審判權在法院,檢察建議是司法審判的重要參考依據,但不是決定依據,決定依據在法律,決定權在法院或審判合議庭。

檢察院量刑書沒有建議緩刑,法院認為適應於緩刑也會判緩刑的,如果檢察院認為裁量刑期與刑罰方式不當可以行使審判監督權,但屬於下一個法律程序了。

2、檢察院認為符合緩刑條件,可以向法院建議緩刑。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判處緩刑應注意的問題

緩刑是針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符合條件的罪犯,應接受社區矯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主要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具體內容到司法行政機關報到後會向你宣告。

對於那些同時判處了有期徒刑、緩刑處罰的情形,一般是先執行緩刑的處罰,只要在緩刑期間遵守法律規定,且額表現良好,那麼在刑罰期限屆滿之後,都是不需要再執行之前已經判決的有期徒刑的處罰的。若是在緩刑期間不服從社區的管理,那麼就會被收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