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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建議緩刑一般是緩了嗎?

一、檢察院建議緩刑一般是緩了嗎?

檢察院建議緩刑一般是緩了嗎?

檢察院認為符合緩刑條件,可以向法院建議緩刑,一般都會申請成功,但還是要看法院最後怎麼判。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緩刑期間可以外出嗎?

在緩刑期間,如果有事要去外地,要經過所在地派出所同意。可以外出做事,但必須跟户籍地或現住地的社區民警備案,每月必須主動與社區民警聯繫一次,如實報告本人近期生活與工作情況。需要遷居的,要提出申請,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才可以辦理遷出登記。外出經商,也需事先經縣公安機關允許。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

三、關於緩刑的其他規定有哪些?

我國刑法除規定了一般緩刑制度外,還規定了特殊緩刑制度,即戰時緩刑制度。我國《刑法》第449條規定的戰時緩刑制度,是對我國刑法中一般緩刑制度的重要補充,它與一般緩刑制度共同構成了我國刑法中緩刑制度的整體。根據該條規定:“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戰時緩刑與一般緩刑的適用條件、適用方法和法律後果均有所不同。

犯罪人員在緩刑期間可以外出,但是必須得到當地相關機關的同意,比如公安機關,同時外出的期限不能超過一個月。檢察院建議緩刑的話,很大可能就會申請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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