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決定不批捕就是沒事了嗎?
一、檢察院決定不批捕就是沒事了嗎?
檢察院決定不批捕不等於沒事了,也許是因為證據不足才不批准逮捕,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採取取保候審,繼續補充偵查,有了新的證據可以重新報捕;也許檢察院認為涉嫌犯罪情節輕微,不逮捕對社會也沒有危險,這樣以後看情況(事實和證據)決定是否起訴。
一般情況下,只要遵守取保候審的規定,遵守法律,是不會再被拘留和逮捕的
具體應當逮捕的條件,請查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逮捕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不逮捕並不代表撤案。對於罪行輕的、患病的可以一直不採取逮捕措施,直接移送法院開庭判決。但對於一般的刑事案件,不批准逮捕多是因為證據不足,需要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綜上所述,對於所有嫌疑犯的實際罪行都是需要拿出證據來做出證明,檢察院如果真的拿不出來也就自然不會繼續關押嫌疑人,不然會導致嫌疑人其他合法的自由權利就被國家機關所侵害,或者説嫌疑人的違法活動並沒有很大的危害性也就不需要用刑罰來懲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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