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刑事責任年齡週歲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責任年齡週歲相關規定是什麼
已滿十二歲週歲就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首先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投放放射性、傳染性病原體物質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針對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對於實施最嚴重的犯罪(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也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不過要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最高人民檢察院不予核准的,不得追究刑事責任。
二、正當防衞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正當防衞一般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衞】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我國的未成年人從原來的已滿十六週歲追究刑事責任下調到了十二歲週歲,調整了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是為了更好的約束未成年人的行為,避免未成年人犯罪的事件發生,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基本遵循是以教育為主,刑罰為輔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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