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第一次退偵可以撤案嗎?
一、檢察院第一次退偵可以撤案嗎?
檢察院第一次退偵可以撤案。醉駕退偵一次可以撤案,對於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能否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刑訴法沒有作出相應的明確規定,實踐中爭議較大,處理方式不一。案件提交到了檢察院,但因為證據不足的問題而退偵一次了,再提交上去還是有證據不足的情況。而該案件是屬於刑事級別,帶來的危害跟範圍也是比較廣泛的。檢察院退偵兩次,如果仍然證據不足的,檢察院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二、審查起訴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1、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退偵一次還是證據不足的話只能夠是結案了,犯罪嫌疑人也會消除嫌疑的,該案件審理也就沒有了下文,會當做懸案來處理。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對於學審查起訴這方面是有非常明確的要求,如果檢察院審查起訴完畢之後認為證據不足需要退回補充偵查的情況之下,完全是可以退回公安機關來進行補充偵查的,並且在退回補充偵查之後是可以撤銷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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