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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判決結果是什麼?

一、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判決結果是什麼?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判決結果是什麼?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這都是合理的處罰決定。

二、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及貸款相關的規章、制度;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

1、行為人有違反貸款相關的規章、制度、紀律的行為;

2、有違法發放貸款造成國家重大損失的後果發生;

3、行為人違法發放貸款的人是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的人員才能構成本罪主體外,單位也能構成本罪主體;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於其非法發放貸款行為可能造成的重大損失是出於過失,這種過失一般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至於行為人實施的發放貸款行為本身,則是出於故意。行為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違反國家金融及貸款管理制度故意為之,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行為。

三、違法發放貸款罪與非罪的界限是什麼?

區分違法發放貸款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應注意考察以下幾點:

1、行為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如果行為人並未直接違反國家規定,而只是違反所在單位內部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該內部規定的內容也沒有被國家規定所涵蓋,則不能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2、貸款數額是否巨大。如果數額不屬巨大,則不能構成本罪。

3、是否造成重大損失。如果未造成重大損失的,不能以本罪論處。

違法發放貸款的行為是一種性質非常惡劣的違法犯罪的行為,將會對他人的財產安全構成極大的威脅,同時也將會社會的經濟秩序造成非常負面的影響,因此將會依照涉案情節的嚴重程度以及涉案金額的大小來對犯罪嫌疑人做出相應程度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