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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怎麼判刑

欺詐罪怎麼判刑
我國刑法第5章中規定了詐騙罪,以及在第3章第5節金融詐騙犯罪中規定了若干詐騙類犯罪如保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貸款詐騙罪、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等。通過刑事立法對於詐騙類犯罪予以強烈打擊,因為該行為對於公民的合法財產權利,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及社會的安定具有很大影響。如果行為人涉嫌詐騙犯罪,根據具體案情可能會被追究詐騙罪或者其他詐騙類犯罪。具體如何判刑需根據法院給其定的罪名確定。如果行為人不構成詐騙或詐騙類犯罪行為,只是輕微的合同欺詐,則根據最新的《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相關規定,所籤合同涉嫌無效或可撤銷。如果受害方起訴要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或要求撤銷合同,則法院經過審理查明確實存在合同欺詐情形,根據具體案情確認合同無效或撤銷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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