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欺詐發行股票罪的判罪標準是什麼?
一、 刑法欺詐發行股票罪的判罪標準是什麼?
刑法欺詐發行股票罪的判罪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在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資者(即股東、債權人和公眾)的合法權益。
(二)客觀要件
1、行為人必須實施在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行為。
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僅是製作了虛假的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而未實施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不構成本罪。必須是既製作了虛假的上述文件,且已發行了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的才構成本罪。
3、行為人制作虛假的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即達到“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
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
(1)發行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偽造、變造國家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相關憑證、單據的。
(3)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4)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5)其他後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單位。自然人在一定條件下也能成為犯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依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所製作的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債券募集辦法等不是對本公司狀況或本次股票、債券發行狀況的真實、準確、完整反映,仍然積極為之者。因而本罪行為人的罪過實質是詐欺募股或詐欺發行債券。
犯罪分子為了獲得非法利益,而欺詐發行股票的行為,是需要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不同情況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的,如果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後果的,可以因違法的數額達到了立案標準的, 就是可以追究上述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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