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可以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嗎?
一、律師可以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嗎?
可以。“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有兩種行為表現方式:
1.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同時,根據信息來源的不同,又區分為:
(1)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一般情形;
(2)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從重處罰情形。
2.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其他方法”是指“竊取”以外的其他方法,比如購買、騙取等,要求獲取信息手段的非法性,只要行為人沒有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法律依據或者資格而獲取相關個人信息的,即可以認定系“非法獲取”,“非法獲取”一般也沒有得到信息主體的同意授權。
實施上述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才構成犯罪。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刑事立案標準
(一)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該予以刑事立案:
1、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4、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500條以上的。
5、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5000條以上的。
6、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7、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8、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10、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單位可以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依照《刑法》第253條當中的規定來進行處罰。《刑法修正案》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作出修改完善:一是擴大犯罪主體的範圍,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都構成犯罪;二是明確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從重處罰;三是加重法定刑,增加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修改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被整合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很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這種行為,必須要受到嚴厲的處罰,一般情況下是需要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來判斷是否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一旦構成的話,需要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是一定要注意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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