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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可以被減刑嗎?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可以被減刑嗎?

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可以被減刑嗎?

若是滿足以下的條件,有被減刑的可能:

《刑法》

第七十八條【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最輕會被如何量刑?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最輕會被單處罰金,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三、怎樣認定侵犯個人信息行為是否特別嚴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1)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4)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5)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6)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7)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8)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10)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

(2)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3)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

(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並非所有侵犯了他人信息的公民都會被因為涉嫌犯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而被量刑,也並非是所有被量刑了的侵犯行為人都可以被減刑。具體是否被量刑,需要法院審理個人信息侵犯案件之後確定,被量刑後是否可以減刑,則與犯罪行為人是否滿足法定減刑條件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