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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金額認定及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生產銷售假藥金額認定及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生產銷售假藥金額認定及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生產、銷售假藥,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但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鑑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

5、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6、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仁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7、假藥中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會構成犯罪,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也會進行立案偵查。

綜合上面所説的,生產和銷售假藥這種是屬於國家禁止出售的藥品,只要此行為達到國家規定的立案標準必定就會承擔相應的處罰,如果因生產的假藥而導致他人死亡的話,那麼這種也是會加重當事人的罪行,所以,案件不同所存在的刑法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