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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銷售假藥罪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藥店銷售假藥罪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藥店銷售假藥罪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藥店明知是假藥而進行銷售,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涉嫌銷售假藥罪,根據刑法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生產假藥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應當予以立案: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鍵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實踐中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一般來説應依賴於對假藥這種物質和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事實判斷。

例如,對假藥的成分、性質、效用的醫學鑑定以及對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推斷。對於雖屬假藥,但對人體健康不一定產生嚴重危害的情況,需進行具體鑑定,若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綜上所述,藥店在明知是假藥且明知該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情況下,無視患者的生命安全、無視國家法律,繼續銷售該藥品,雖未造成損害,但已經達到了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其行為構成銷售假藥罪的既遂,不僅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還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