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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自首情節的規定有哪些

刑法自首情節的規定有哪些

有的刑事律師在進行辯護的時候選擇的辯護方向可能是具有法定量刑情節,如自首、立功、坦白。這些情況下雖然也是要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但卻可以從輕或減輕作出處罰。那我國刑法自首情節是如何規定的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刑法自首情節的規定有哪些

刑法中對自首的規定

自首包括一般自首與特別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條第1款規定的是一般自首,第2款規定的是特別自首(又稱之為準自首)。二者的構成要件有所不同。

一般自首成立的條件:一是“自動投案”;二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一些特定情況下如何認定“自動投案”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參照《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如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則仍視為自首。

特別自首的“特別”之處在於主體必須是依法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已被宣判的罪犯,因其人身自由已經處於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故不存在“自動投案”問題。

特別自首者向司法機關“如實供述”的罪行必須是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自己實施的而司法機關尚未掌握或者不知道、不瞭解的罪行,以及其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質或罪名上與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罪行不同的。如果其供述的罪行與已被掌握的罪行屬同種性質的,則不屬於自首。但此時可以酌情處罰,如果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這是上述司法解釋的特別規定。

自首者的處罰標準,依法具有層次性:第一層次即一般情況下,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第二層次是在前者的條件下,又具備“犯罪較輕的”情形,可以免除處罰;第三層次是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一定要注意的是何種情形下是“可以”,何種情形下是“應當”)。

二、對犯罪自首的如何處罰

我國刑法第63條規定:“犯罪以後自首的,可以從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現,也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據此,對於自首犯應分別不同的情況予以寬處罰。

1、犯罪分別自首,無論罪行輕重,均可以從輕處罰。但對於極少數罪行特別嚴重的、情節特別惡習劣的犯罪分子,也可以不從輕處罰。

2、犯罪以後自首,犯罪較輕的,不僅可以從輕處罰,而且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是否較輕,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後果加以綜合評判。對於屬於犯罪較輕者,究竟是輕還是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則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另以確定。一般而言,首先要考慮罪行較輕的程度,其次要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如投案時間、投案動機、客觀條件、交代程度、有無立功表現等,全面分析,酌情處理。

3、犯罪以後自首,犯罪較重的,一般可以從輕處罰,如果有立功表現,也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所謂立功,通常是指犯罪分子檢舉揭發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得到證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證據從而得以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者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的。檢舉揭發其他犯罪分子較多的一般罪行或者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的,也應視為立功表現。犯罪分子被判處刑後,又檢舉出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重大罪行的,由於這種行為司法機關偵破、審判案件,深挖犯罪具有重要作用,為了體現政策,應按立功對待。

對於自首又立功的,依法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實踐中,對於雖示自首,但有立功表現的,應參照刑法第63條規定的精神,並依照刑法第59條的規定,也可以視其具體情節,分別從寬處理。已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犯,在執行前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參照刑法第71條、處46條規定的精神,也可以改判死緩或者其他刑罰。事實證明,如處理既符合法律精神,又較切合實際,能夠取得較好的效果。

對於犯有數罪的自首犯,應按前述數罪成立自首的不同情況,分別在相應的範圍內予以從寬處罰。

在我國,刑法自首情節具體分為了一般自首與特別自首。當然,對一般自首與特別自首的認定不同,但在之後的處罰原則上面卻是差不多的。按照相關法律中的規定,通常認定具有自首情節的,則可以對罪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標籤:自首 情節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