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死刑怎麼執行
死刑是我國最嚴重的刑事處罰,具體可以分為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執行。而要是具體説到死刑怎麼執行的問題,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瞭解。接下來,就讓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死刑執行方面的知識吧。
一、死刑怎麼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眾。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二、死刑執行機關和期限
執行死刑的機關是原審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後,應當在7日以內執行。
三、死刑執行場所和方法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遊景點附近。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對於採用槍決方法執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條件執行的,應交付司法警察執行;沒有條件執行的;可交付武裝警察執行。執行死刑時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機關負責。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採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死刑執行的具體程序
1.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2.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3.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即認真核對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基本犯罪事實及其他情況,確保被執行的人就是判決、裁定所確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錯殺;還要詢問罪犯有無遺言、信札,並製作筆錄,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4.執行死刑應當公佈,禁止遊街示眾或者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5.執行死刑完畢,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後,在場書記員製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包括執行死刑前後照片)及時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五、死刑執行後的處理
執行死刑後,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1.對於死刑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託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複製存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應當抄送有關機關。
2.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屍體;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於死刑罪犯的屍體或者骨灰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卷。
3.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後,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序和時限,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六、停止執行死刑
刑事訴訟法第211條、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341、342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7日以內交付執行,但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立即報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執行前發現裁判可能有錯誤的;
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懷孕的。
上述前兩種情況中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才能執行;對於因上述第三種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1999年1月29發佈、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在執行死刑前發現重大情況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適用程序問題的批覆》(法釋[1999]2號)規定,對核准死刑的判決、裁定生效之後,執行死刑前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的情形,需要改判的案件,應當由有死刑核准權的人民法院適用審判監督程序依法改判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七、暫停執行死刑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暫停執行,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關於死刑怎麼執行的問題,本站小編在上文中為大家詳細介紹了一些死刑執行方面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夠為您提供一些幫助。更多刑事處罰方面的知識,你可以到本站網站進行具體瞭解。我們的在線律師會幫助你解決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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