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與犯罪中止的區別是怎樣的
一、犯罪預備與犯罪中止的區別是怎樣的
1、概念不同
犯罪預備,是指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是犯罪中止。
2、處罰不同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3、停止的時間點不同
犯罪預備是犯罪着手之前開始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時候;而犯罪中止則是在犯罪既遂之前的任何時間段中都可以發生。
4、停止的原因不同
犯罪預備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因素而造成的,而犯罪中止是由於行為人自己自動放棄犯罪而造成的。前者是“欲而不能”而後者是“能而不欲”。
二、哪些行為屬於犯罪預備?
犯罪預備是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預備行為也有其犯罪構成,它是一種具備修正的構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態。
根據司法實踐和刑法理論,可以把這類行為概括為以下幾種:
(1)為實施犯罪事先調查犯罪場所、時機和被害人行蹤。
(2)準備實施犯罪的手段。
(3)排除實施犯罪的障礙。
(4)追蹤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來或者進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對象物品的行為。
(5)出發前往犯罪場所或者誘騙被害人趕赴預定犯罪地點。
(6)勾引、集結共同犯罪人,進行犯罪預謀。
(7)擬定實施犯罪和犯罪後逃避偵查的計劃,等等。
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預備行為同樣具有可罰性。我國刑法第22條第2款認可了這一學説,規定對於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為畢竟尚未着手實行犯罪,還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刑法又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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