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襲警罪可以判緩刑嗎
一、酒駕襲警罪可以判緩刑嗎?
酒駕襲警滿足法定條件的可以判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襲警罪的庭審流程是什麼?
1、審理前的準備
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到開庭審理前,所進行的各項準備活動,主要包括送達訴狀副本、調查收集證據、通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與)人,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地點等活動。這是以後審理工作的基礎。
2、庭審準備
指開庭當日正式開庭審判時所做的準備,主要內容是由法庭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宣佈案由;宣佈審判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3、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的目的,是審查核實證,查清案件事實,為法院裁判作基礎。法庭調查的順序,在刑事案件中,先由公訴人或自訴人宣讀起訴書;有附帶民事訴訟的,再由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其他訴訟代理人宣讀附帶民事訴狀,然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分別進行陳述,最後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被告人。在其他案件中,則先由審判人員按先原告方後被告方的順序讓當事人陳述。在對當事人訊問或當事人陳述後,主要是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
在審判長主持下,公訴人可以詢問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被告人進行補充性發問;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准許,可以向被告人發問;經審判長許可,被告人的辯護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控訴方訊問完畢後向被告人發問。經審判人員允許,控辯雙方可以向證人、鑑定人發問。審判長説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訊問或發問,可以詢問證人和鑑定人。在其他案件的法庭調查中,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法庭許可,也可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4、法庭辯論
法庭調查結案,便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其順序,在刑事案件中,為公訴或自訴人發言;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人自己辯護;辯護人辯護;控辯雙方進行辯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辯論應當在刑事訴訟部分辯論結束後進行,先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然後由被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審判長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權。在其他案件中,法庭辯論的順序是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5、法庭評議
法庭辯論結束後,刑事公訴案件的,馬上轉入法庭評議,即由合議庭根據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情況,對案件事實、情節、證據及其法律適用進行評議表決。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或民事、經濟案件,在進入法庭辯論前法庭還可以在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再進行評議。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6、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合議庭開庭審理且評議後,應當作出判決,對於疑難、複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
7、宣告判決
任何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判決可能在法庭評議之後當庭宣告,也可能另行定期宣傳。刑事案件當庭宣判的應在五日內送達判決書;其他案件當庭宣判的,應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傳的,應當在宣告判決後立即送達判決書。
酒駕本身就是違法行為,即使因為酒精的作用才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可是我國法律制度明確規定,醉酒的人涉嫌刑事犯罪的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酒駕襲警肯定會被判刑,但能不能判緩刑是不確定的,如果情節嚴重,肯定不能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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