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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襲警罪和普通襲警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酒後襲警罪和普通襲警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因為已經造成輕傷了,屬於第一款的情況“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這裏的“暴力”,是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如捆綁、毆打、傷害等。

當然,這裏要明確的是警察是在執行公務,如果是非公務,就只是按照故意傷害罪處理,故意傷害罪的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依法執行職務”,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所進行的職務活動。如果阻礙的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活動,或者不是職務活動,或者不是依法進行的職務活動,都不構成本罪。

此外,所説的輕傷與刑法認定的輕傷還是有區別的,需要定性是否構成輕傷,如果只是輕微傷,就有可能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五條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同時,此處也要區分是否是在執行公務。

非執行公務公務,按照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執行公務的,按照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最後,如果行為人的年齡屬於未成年人,還有減輕、免除的可能。

現在非常多的人都有喝酒的的愛好,但是喝醉後通常會做出非常理智的事情,比如酒後犯罪就是其中的一項,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自己出現了違法犯罪的行為的話,是需要積極的承認自己的錯誤的,主動的接受相關的刑事處罰以及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標籤:襲警 酒後 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