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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最輕怎麼判

一、危險駕駛罪最輕怎麼判

危險駕駛罪最輕怎麼判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行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危險駕駛罪只有拘役的刑罰,最低一個月拘役、最高六個月拘役。這指的是沒有造成嚴重的人身和財產損失的情況下。其中,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所謂其他犯罪主要包括交通肇事罪、妨礙公務罪。因為危險駕駛罪最高刑也僅僅為拘役,刑罰較輕,同時構成其他罪的,從一重罪處理。

二、危險駕駛罪從輕處罰情形

對於醉駕型危險駕駛罪量刑情節的設置和運用,我們認為具有以下情節之一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1、既往駕駛記錄良好,沒有違章記錄的;

2、駕駛行為發生在鄉村道路、公共停車場或者其他交通流量較小的路段、時段的;

3、駕駛距離較短,如駕駛車輛剛起步的、在公共停車場停車的;

4、發現自己不能安全駕駛後,及時停止駕駛行為的;

5、積極賠償損失的。

三、危險駕駛罪的認定

認定危險駕駛罪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指駕駛人員在行車道路上進行高速、超速行駛,當在道路上遇到其它車輛時進行隨意追逐、頻繁超越或者突然併線,在與其他車輛相近行駛時突然超車駕駛,情節比較惡劣,在追逐競駛的處罰範圍以外。

第二種是醉駕,即車輛的駕駛人員的血液中,其酒精含量在80mg/100ml及以上的,構成醉駕,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這種認定方式是專門針對醉駕行為而設的,以人在喝酒之後的行為能力判定罪與非罪的界限。

針對以上第二種情形,除了設定血液酒精含量標準,同時,還需要鑑定車輛駕駛人員的行走姿式,判定其邏輯言語回答能力等,經綜合考慮,才能對危險駕駛罪進行認定。

標籤:危險 駕駛 最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