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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怎麼判?

危險駕駛罪怎麼判?

一.危險駕駛罪怎麼判?

《 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 概念: 所謂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危險駕駛罪分為追逐競駛與醉酒駕駛兩個類型。

(一)追逐競駛。一般來説,追逐競駛,是指行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駛,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併線,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的危險駕駛行為。

(二)醉酒駕駛。醉酒駕駛,是指在醉酒狀態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危險駕駛罪量刑標準

三.刑法條文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標籤:駕駛 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