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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在羈押期間算判刑時間嗎?

一、犯人在羈押期間算判刑時間嗎?

犯人在羈押期間算判刑時間嗎?

犯人在羈押期間算判刑時間。

1、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在羈押期間,不算是服刑,但羈押後判刑的,羈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折抵規則如下:

(1)、判處管制的,羈押一日可以折抵刑期二日;

(2)、判處拘役的,羈押一日可以折抵一日刑期;

(3)、判處有期徒刑的,羈押一日可以折抵一日刑期。

2、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第四十一條

【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刑事羈押期限規定是什麼?

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具體如下:

1、對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認為拘留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超過法定期限,要求解除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後三日內進行審查,對確屬超期羈押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2、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糾正違法通知書後的三日內進行審查。對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並將糾正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不屬於超期羈押的,應當向人民檢察院説明情況。

3、看守所應當自接到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有關超期羈押的申訴、控告後二十四小時以內,將有關申訴、控告材料轉送駐所檢察室、公安機關執法監督部門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部門處理。

駐所檢察員接到有關超期羈押的申訴、控告材料後,提出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

4、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每月向上一級公安機關報告上月本級公安機關轄區內對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的情況。

刑事類型的案件在進行處理的時候,需要經過的程序比較多,比如説前期是需要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公安機關在這過程當中可以採取強制性措施。比如説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或者是採取逮捕措施,此時犯罪人員被羈押的時間,日後是可以折抵刑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