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刑事拘留路上時間算在羈押時間內嗎?
一、執行刑事拘留路上時間算在羈押時間內嗎?
執行刑事拘留路上時間算在羈押時間內的。從立法的精神出發,拘留、逮捕本質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押解的過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過程。因此,在計算拘留、逮捕期間時,應當將押解路途時間包括在內。刑事拘留是以日為計算單位而且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間以內。
二、公安機關如何執行拘留程序
1、公安機關作出拘留的決定,是依據刑法關於適用拘留的條件,具體來説:
《刑事訴訟法》第80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2、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情況是:
(1)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後,由公安機關執行。
3、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4、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拘留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解除拘留。經審查情況屬實的,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應當書面答覆申請人。
很多人對於拘留的是存在誤區的,實際上犯罪嫌疑人在被關押到指定地點的路途的時間也是應當計算在最終的拘留時間內的,因為這個期間內犯罪嫌疑人已經失去了人身自由。拘留的最長時間不能超過37天,如果在37天之內對於案件還是沒有沒目前的證據的需要強制性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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