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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疑罪從無原則

刑事訴訟中疑罪從無原則

疑罪從無,小編的理解為不能很明確的確定嫌疑人犯此罪,那麼就不能認定他犯有此罪。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是將疑罪從無作為一項原則規定的。那麼刑事訴訟中疑罪從無原則具體有怎樣的內容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刑事訴訟中疑罪從無原則

疑罪從無原則即在既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情況下,推定被告人無罪。“疑罪從無”折射出我國在法治建設進程中對法律價值的重新協調和平衡:在關注保護社會之外,對公民人權的保障和尊重,是現代刑事司法文明與進步的重要標誌之一。

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為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刑事訴訟法對疑罪從無原則在這三個階段的適用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方式。

(一)偵查階段

偵查機關適用疑罪從無原則的法律依據是相對模糊的:

(1)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上述條文並未明確規定疑罪從無原則,但從條文的相互關係中,我們是可以推理出適用疑罪從無原則的可行性的:偵查機關終結案件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要求,若證據不足則不得終結,不得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由於不能啟動下一訴訟程序,則事實上是適用了疑罪從無原則。偵查機關撤銷案件的理由是“發現對犯罪嫌疑人不應追究刑事責任”,“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是指查明案件不存在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而對於“證據不足”的,偵查機關一般不得直接撤銷案件,而應在偵查羈押期限屆滿後改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待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按自動撤銷案件處理。上述推理説明的是,疑罪從無原則在偵查階段是可以適用的。但由於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適用疑罪從無原則完全依賴於偵查或羈押的期限,故這種適用僅僅是被動適用,偵查機關不具有適用該原則的主動權。

(二)審查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檢察機關享有的不起訴權即是無罪認定權,行使這項權利即是適用疑罪從無原則。須注意的是,不起訴僅僅是“可以不起訴”,“可以不起訴”意味着也“可以起訴”。這就是説,是否適用疑罪從無原則,檢察機關是享有選擇權的。當然, “可以不起訴”並不完全等同於“可以起訴”,而且我國立法對起訴或不起訴還是有一定傾向性的。通觀起訴部分的法律條文,基本上都是對起訴進行規定,只有在極特別的情況下,符合一定的條件才可以不起訴,且僅僅是“可以”而非“應當”。所以説,“可以不起訴”是帶有“起訴”的傾向性的。

(三)審判階段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三)項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這是對疑罪從無原則的典型概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是一條第(三)項規定,“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裁定駁回。”這也是在審判階段貫徹疑罪從無原則的表現。“從無”即是無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人民法院對成立犯罪具有專屬的認定權,反之,認定無罪也是人民法院應當享有的權利(但並非是專屬權利,檢察機關也享有無罪認定權)。

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以及審判階段,都是要始終貫穿疑罪從無原則的,但是在不同階段適用疑罪從無原則的具體處理都不同,詳細內容大家可以在上文中進行了解。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