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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人員在刑事偵查中應當執行迴避嗎?

一、偵查人員在刑事偵查中應當執行迴避嗎?

偵查人員在刑事偵查中應當執行迴避嗎?

偵查人員在刑事偵查中應當執行迴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二、偵查人員可以出庭作證嗎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該條雖沒有從文字上直接表述偵查人員可以出庭作證,但其規定的“知道案件情況的人”,無論從文義解釋還是從立法精神來理解,均應當包括案發過程中和案發之後瞭解案件情況的人。偵查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無論是在案發時抓捕嫌犯,還是案發後進行勘查、檢驗、訊問等偵查活動,均屬於“知道案件情況的人”,在必要時均可以出庭作證。

公訴人可以提請勘驗、檢查筆錄的製作人員出庭作證,而實踐中勘驗、檢查筆錄的製作人員均是偵查人員。

公訴人對於搜查、勘驗、檢查等活動中形成的筆錄在庭審中有爭議,需要負責偵查的人員出庭陳述情況的,可以建議合議庭通知其出庭。

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説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説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説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案件的審理必須要保證公平,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是與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有利害關係,或者直接就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近親屬的情況之下,都是可以要求是用迴避制度的,這也就意味着不管是偵查人員、檢察人員,或者是審判人員都需要適用迴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