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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複核案件該如何處理

死刑複核案件該如何處理

除了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死刑外,其餘法院判處的死刑案件,需要先上報最高人民法院複核之後,才能決定是否真的對罪犯執行死刑。那通常死刑複核案件是如何進行處理的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死刑複核的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2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應當由審判人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人員組成中不能有曾經參加過辦案的偵查、起訴、辯護及審判工作的人員。

合議庭複核時一般採用書面審核的形式,如果案情比較複雜,各級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上有不同看法,或者案情有可疑之處,在對案件複核時,人民法院還應對主要事實親自進行調查。

由於死刑案件關係到人的生命大事,所以合議庭人員必須認真審閲報請複核案件的所有材料,主要有:審核案卷材料是否齊備;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定罪量刑是否適當;是否必須判處死刑;是否立即執行;審查被告人個人情況,如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年齡是否滿18歲,是否是懷孕的婦女,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等。

審查後由合議庭進行評議,並作出結論。對於疑難、複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

另外,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時,必須提審被告人,這對於查明案件情況,正確適用法律,糾正判決、裁定中的錯誤很有幫助。

二、死刑複核案件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對死刑案件複核後,按照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核准死刑。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時,則裁定核准死刑並由院長簽署執行死刑的命令;

(2)發回重新審判。經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則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3)改判或發回原一審或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經審核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則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提審後直接改判。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後,仍然判處死刑的,還應當按死刑複核程序報請複核。

其實還要看最高法的複核情況,但這並不是大家認為的那樣,只要死刑案件上報最高法進行了複核的,最終就一定是准許執行死刑。要是發現認定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此時就會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標籤:案件 死刑 複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