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需要哪些構成要件?

一、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需要哪些構成要件?

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需要哪些構成要件?

本罪主體要件是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相關法律規定的人員;主觀要件是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罪責形式是故意的;客體要件是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的;客觀要件是在招收公務員、學生時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一般都是以牟利為目的,或者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二、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與非罪的界限是什麼?

1、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是否構成犯罪,關鍵在於是否具備嚴重情節。如果情節嚴重,應依法認定為構成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而對於情節沒有達到嚴重程度的,則不以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2、對於不構成招收公務員的徇私舞弊犯罪的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行為,對主要的或者直接負責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對不構成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的招收學生徇私舞弊行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行政處分。因此,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於是否情節嚴重。

三、哪些私舞弊罪的行為需要進行追訴?

根據立案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

(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2)審判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徇私舞弊,違法裁定減刑、假釋或者違法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

(3)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徇私舞弊,違法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

(4)不具有報請、裁定、決定或者批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偽造有關材料,導致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5)其他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應予追訴的情形。

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的行為是違法犯罪的行為,通常來説招收公務員是需要通過合理合法的渠道去進行的,不得已任何非法的手段或者形式有非法的招收公務員的行為出現的,否則將會依照涉案情節的嚴重程度以及造成的後果的惡劣影響來對犯罪嫌疑人做出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