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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既遂怎麼判的?

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既遂怎麼判的?

一、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既遂怎麼判的

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既遂判刑區分積極參加的和其他參加的兩種情況並分別量刑: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羣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情節嚴重的有哪些

(一)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跨境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二)包庇、縱容境外黑社會組織在境內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多次實施包庇、縱容行為的;

(四)致使某一區域或者行業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遭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別嚴重破壞的;

(五)致使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逃匿,或者致使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查禁工作嚴重受阻的;

(六)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是違反了社會治安秩序,只要明確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的團體,那麼就可以讓犯罪者承擔起該有的刑事責任,在處罰時就會結合不同的犯罪性質來進行確定,積極參加的人要比其他參加的處罰更重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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